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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12月1日應美方要求, 在溫哥華機場逮捕了華為的副董事長兼全球財務長孟晚舟,並且準備引渡美國。這起震驚國際的司法案件引發了諸多問題,包括孟晚舟究竟觸犯何種法律?美國為何可以處罰外國公司?我國企業與金融機構是否也會誤導法網,吃上天價罰金?交大科法所18日舉行「華為案說明:美國貿易制裁令與聯邦刑法」講座,由該所特聘教授林志潔與副教授陳在方向社會大眾解惑。

 
交大科法所教授解析牽動中美關係華為案。

交大科法所教授解析牽動中美關係華為案。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表示,由於跨域犯罪盛行,許多國家都在設法擴大自己司法管轄權,所以台灣的廠商千萬不要覺得「所有東西都在台灣做」,就不會有問題。在人流與金流都已高度國際化的今天,台灣的產業要去打國際盃,一定要步步為營,應當時時上經濟部國貿局官網更新相關資訊。

 
經濟部國貿局對福建晉華案的公告。

經濟部國貿局對福建晉華案的公告。

像是DRAM大廠美光科技控告聯電和福建晉華涉嫌侵害營業祕密一案,福建晉華公司總經理陳正坤今年10月19日剛降落桃園機場,就收到法務部官員轉交的美國聯邦法院傳票。台灣有許多的中小企業在國際上打拚,但過去我們並沒有意識到我們處在這麼艱難的環境,經濟部中小企業辦事處應該更努力提供法律後勤。因為並不是只有大廠才會踩到貿易制裁的紅線,當我們處在兩大貿易體之間,更應該提高注意。

華為案核心:美國對伊貿易制裁

林志潔表示,美國為了對伊朗實施經濟制裁,曾經多次發布貿易禁制令,這些資料在國貿局官網都有公佈。要知道自己做的生意到底有沒有踩到美國的紅線,就是要非常注意這些政府公告。這就是許多國際公司的法務做的事:確定公司的貿易行為沒有觸犯最新的管制清單。

 
交大科法所副教授陳在方。(李忠謙攝)

交大科法所副教授陳在方。(李忠謙攝)

交大科法所副教授陳在方說,包括華為與之前的中興通訊,都是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貿易制裁與出口管制。由於華為與中興都不是美國的公司,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為什麼美國政府可以對非美國公司的域外行為進行處罰?包括台灣的廠商與企業,也有必要了解美國「域外執法」的問題。

何謂貿易制裁

所謂貿易制裁(Trade Saction),是美國政府對其他國家的狀況不滿,因此要對其施加壓力,其中一種很有效的方式就是貿易制裁。但如果只是美國不跟對方往來,可能反倒促成對方與其他國家的商機,因此美國政府同時也希望其他國家都不要跟被制裁的國家進行貿易往來。陳在方說,這其實跟小朋友之間的霸凌很像。如果要霸凌一個小朋友,不只是自己不跟他說話,最好所有人都不要跟他說話。

效果最好的貿易制裁,可能是透過聯合國來達成多個國家的一致行為。但由於國際關係的現實處境,即便是美國也不容易透過聯合國來進行貿易制裁, 因此往往美國是獨力推動貿易制裁。至於出口管制,則是針對美國所生產的軍民兩用產品進行管制,可能要求在出口到其他國家時需要許可證,或者透過其他的禁令與方式來加以管制。

針對非美國公司與人士的「二級制裁」

不過如果美國政府只是禁止美國公司與公民與特定國家經貿往來(這被稱為「一級制裁」、primary sanction),還是沒有辦法確實達到制裁的效果,因此美國還有針對其他國家的公司與國民的「二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這些遭到美國政府「二級制裁」的行為,在其他國家往往都是合法行為,但對美國來說卻違反了貿易禁制令,因此要加以處罰。陳在方說,這在國際法上確實是有爭議的。

 

 
華為。(美聯社)

華為。(美聯社)

美國的貿易制裁主要是由財政部的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OFAC)來做管理,至於美國對伊朗的制裁,則是由《伊朗交易與制裁條例》(ITSR)來做規範。雖然貿易制裁主要的規範對象還是以「美國人士」(US Persons)為主,但根據ITSR的規定,所謂「美國人士」(又被稱為「ITSR Parties」)包括了「依據美國法成立的美國企業與其海外分支機構」、「位於美國境內的個人與實體」(不限國籍)、「美國公民與具永久居留權者」三者。

被貿易禁制令所限制的行為,主要是針對ITSR Parties進行規範,要是違反禁制令就會面對所謂「一級制裁」。「一級制裁」包括了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包括10億美元的罰金、最重20年的有期徒刑,民事則通常是30萬美元或交易金額的兩倍的處罰,行政上可能會影響到進出口的交易許可,或者跟美國銀行往來與融資的資格就會受到限制。

即便是「非ITSR Parties」的情況,還是會受到美國政府的限制,甚至遭受「二級制裁」。貿易禁制令對「非ITSR Parties」的規範,主要就是「非ITSR Parties」不得造成ITSR Parties進行與被制裁國家有關之被禁止交易,而且無論該交易發生在何處。但所謂「二級制裁」並非民刑事制裁,而是一種「報復」與「二擇一」的概念。也就是「非ITSR Parties」在美國與伊朗之間,只能選一個國家做生意。如果選了伊朗,美國就不願意再跟你繼續有貿易上的往來。

何謂出口管制

至於美國對伊朗的貿易出口管制,主要是由《出口行政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簡稱EAR)來規範,主管機關則是商業部底下的產業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EAR的管制標的包括貨品、軟體與技術,只要是(1)在美國製造、(2)經美國出口、(3)雖非美國製造,但含有10%以上的管制成分、(4)其他依據國安理由指定的外國生產美國科技相關產品,都有可能被列入商業管制清單(CCL)。

陳在方表示,美國對於軍民兩用產品的管制其實不是特例,我國《貿易法》第27條也針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進出口設下刑事處罰規定,像是「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就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刑度與美國相比完全是小巫見大巫,處罰的對象也不像美國那樣廣泛。

林志潔表示,若比較台灣與美國法制,就會發現台灣依舊沒有針對「組織體犯罪」加以妥善規範,而且刑度也太低了。我國《貿易法》第27條僅針對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與從業人員進行處罰,頂多就是對法人也科以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對一個企業體處罰一百五十萬根本不會產生威嚇力,美國也一直認為台灣的貿易相關法制相當落後,台灣的法規範要跟國際接軌尚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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