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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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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內政部將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使離婚後的婚姻移民在台居留,讓與國人結婚生子的大陸配偶,如於離婚後與子女有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者,可繼續在台居留,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就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便隱忍婚姻暴力的情形。

為此,內政部日前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陸配權益,決議修法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若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者,可以繼續在台居留的規定。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才可申請定居;未喪偶者,須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二者之間有差別對待。

內政部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的相關條件已鬆綁,因此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平衡喪偶陸配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大陸配偶居留相關制度,自81年起就規範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其歷史背景,但考量時空背景已有變遷,目前除常有離婚情形的大陸配偶,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苦境外,也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長。

因此,相關辦法及執行措施確有需要加以檢討修正,在日前的會議中,民間團體也提出未來在提供相關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的證明文件時,要具友善性、便利性,且應多方探詢等相關實務操作意見,內政部也將檢討納入相關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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