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殺害三歲女童「小燈泡」,一、二審都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20日以高院相關論述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未盡調查證據職責等理由,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下午開接押庭,王對繼續羈押沒有意見,但法官突詢問對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品有無異意見,王驚訝地用左手指觸摸嘴唇,說「沒有必要,我每個月都寄信回家欸!」。法官諭知繼續羈押,未禁止接見通信。

2016年3月28日,「小燈泡」和媽媽王婉諭出門,她當時騎著滑步車,王(35歲)突然靠近,抓住「小燈泡」的頭,拿剁刀往頸部砍殺,媽媽急喊「救命」。王稱自己是「堯帝」、「四川皇帝」,認為殺了女童就會有女人投懷送抱,幫他傳宗接代。榮總精神部醫師劉英杰鑑定王有思覺失調症,而諮商心理學博士陳若璋鑑定再犯可能達66%,士院指因相關公約施行法施行,無法科王死刑。

高院則是認為王整天寫筆記、對空膜拜、不斷擦門等舉止,經確認為思覺失調症,2010、2014年因急性精神病發,懷疑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而家暴,但當時被評估為不是嚴重的病人而沒強制住院,也沒追蹤治療。從王自認是「堯」、「四川人」的妄想,與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和他傳宗接代的偏邏輯思考,都起因思覺失調症。雖然女童父親在二審辯論終結時,表態請求法官判王「死刑」,但合議庭未處死。

最高法院以三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第一,榮總、台大鑑定報告認為王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沒有顯著降低,原審卻認為有瑕疵不足採信,並「自行認定」王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依法減輕其刑。第二是二審判王無期徒刑,「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5年」,但無期徒刑沒有「執行完畢」的問題,且假釋出獄不等同赦免,原審顯然混淆「假釋出監」和「執行完畢」的情形,使得刑後監護無從執行。最後,最高法院認為,士檢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判決卻完全未針對檢察官上訴理由敘明是否採信,有重大瑕疵。

本案重回上訴二審程序。高院更一審今開庭時,法官詢問王對羈押有無意見,王答沒有,律師也請法官依法審酌。不過法官詢問對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品有沒有意見時,讓一直無禁見的王感到錯愕,回答「沒有必要」。

律師表示,王是單獨犯案,沒有串供之虞,也接受一至三審的審判程序,相關事實調查部分應滿足,無禁見必要。

法官諭知,王承認有殺童行為,犯罪事實明確,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難以用其他手段替代羈押,裁定續押,但未禁止接見通信。

王因在看守所內按時服用藥物,精神、身體狀況較往常佳,他在開庭前詢問律師「案件為何發回?」。

殺害女童「小燈泡」的王姓凶手因二審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案件重回上訴二審程序。記者...
殺害女童「小燈泡」的王姓凶手因二審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案件重回上訴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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